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满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中**号**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202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本案被不起诉)于2015年底承建大埔至潮州高速公路(含大埔至漳州支线)项目,2017年9月15日任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为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饶平办事处主任,负责饶平段征地拆迁、协调工作。2017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因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边坡处置防护等原因需使用原项目审批范围之外的林地,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为赶工程进度,在尚未补充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对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的洞泉村、仙坑村,汤溪镇的桃源村、乐岛村,浮滨镇的石槽村,三饶镇的官田村、溪西村、南新村等路段的林地进行施工,共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158.024亩。上述地块已被挖掘铺砌高速公路护坡等建设设施,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造成严重毁坏。

2020年6月24日,广东省林业局同意广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的集体林地10.5811公顷。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向潮州市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190.0390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办用地手续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