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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镇远县**镇**村**组为解决村民用水困难,决定在龙王河(小地名)边修建蓄水池。为方便运输修建蓄水池所需材料,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组织召开村民会议,会上村民议定请挖机修一条路至蓄水池。后莫某某联系挖机师傅唐某某将塘边组沙子坎(小地名)至龙王河段的原小路扩建,扩建后道路长1.5公里,宽约3.5米,修路过程中占用部分林地。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沙子坎至龙王河段被占用林地面积5.4225亩(0.3615公顷),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4.824亩(0.3216公顷),一般商品林0.5985亩(0.0399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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