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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上旬开始,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明知铜芯电缆有问题的情况下,从朱某某等人手上收购被盗窃的去皮后的铜芯电缆,一共从朱某某等人手上收购了2次被盗窃后去皮的铜芯电缆。第一次是2019年的8月上旬某天,莫某某在茂南区**镇**村其家中以17元一斤的价格向朱某某等人收购90斤的铜芯电缆,共花1530元;第二次是2019年8月23日(或24日),莫某某在茂南区**镇**村其家中以17元一斤的价格向朱某某等人收购47斤的铜芯电缆,共花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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