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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0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号**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向被害人符某某虚构其是**公司的老员工。符某某可以以莫某某的名义投资该公司经营的抵押车放贷生意以收取高额利息。在获取符某某的信任之后,莫某某从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先后虚构他人以抵押车贷款的事实,骗取了符某某473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款后销声匿迹。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大道附近将莫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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