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金城江区拔贡镇北香村瓦厂屯14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后于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8月25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联系在本市常平镇汇华酒店KTV上班的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自己生日让杨某某帮忙订了一间KTV18号包厢并先垫资购买蛋糕和气球(共花费730元)等用于布置包厢。同年2月15日20时许,莫某某与朋友去到汇华酒店KTV18号包厢唱歌消费。期间,莫某某以过生日为由让杨某某给了现金200元,后又以要发红包为由让杨某某转账2000元到其朋友刘某某微信账号上,并让刘某某到附近商店套取现金2000元,刘某某在套取现金后便将钱交给莫某某。同年2月16日1时许,莫某某以出去买烟为由逃离,逃单共计54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莫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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