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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独自走到**巷**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在此的一辆白色“一嘿宾蒂”牌电动车未上锁,便将该电动车推到位于三亚市河西路第一市场门口的停车位处停放。此后莫某某发现该电动车一直无人认领,便将该车推至电动车修理店换锁后自用。2019年7月3日,被害人吴某某在三亚市河西路52号附近发现莫某某骑乘其电动车后报案,当日16时40分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河西路爱与阳光餐厅门前将莫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被盗电动车。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42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莫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1.物证:被盗电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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