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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1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赵某甲、赵某乙等5人用油锯砍伐其向赵某丙购买的位于**镇**村**组“**冲”山场上的杉木。经鉴定,采伐地点位于**镇**村**林班**小班内,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9立方米,出材量为24立方米。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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