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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56********,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6时许,莫某某在禁渔期到荔波县**镇**村**段使用密网捕鱼,捕获野生鱼类604克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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