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湖***街。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因有房屋需要装修,经与同案人金某某(已起诉)事先合议,由金某某出面在本市武陵区**华府小区的装修项目中获取多余的瓷砖供己使用。2020年4月14日22时许,金某某得知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准备用于小区房屋室内地面装修的材料放置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后,遂邀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聘请一名搬运工和一辆拖拉机,一同来到该小区停车场66栋、74栋堆放装修材料处,先后五次将瓷砖、木地板搬上拖拉机,分别运往二人在本市武陵区的住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明知搬运走的物品可能不是金某某所有,仍一同参与,并支付了搬运工、拖拉机的费用。经查,二人此次共盗得萨米特瓷砖(800*800)90件、博德瓷砖(300*300)35件、博德瓷砖(300*600)85件、世友牌栎木多层实木地板54件,共价值人民币37359元。其中,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分得萨米特瓷砖(800*800)30件、博德瓷砖(300*300)15件、博德瓷砖(300*600)42件、世友牌栎木多层实木地板23件,共价值人民币15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且尚未使用的赃物全部查获,于2020年5月13日发还给被害方。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于同年5月12日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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