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申请成为“大亨互娱”赌博APP的代理,在闲聊APP建立名为牛牛群的赌博群,招揽三十多名赌博人进群赌博,并通过出售钻石给赌博人员获取返利获利。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七八千元左右。
2020年8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城南镇邮政储蓄银行大厅抓获被不起诉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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