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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78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3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航站楼准备乘坐ZH****航班前往柬埔寨金边,在三楼国际行李柜台托运行李时,被安检工作人员通过X光机发现行李箱内有银行U盾一袋,打开行李箱后发现内有32套U盾、4个密码器,安检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庞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民警从庞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背包内又缴获各类银行卡51张(他人名字43张,本人名字8张)、电话卡17张。经讯问,庞某某供述,43张他人名字的信用卡及32套U盾、4个密码器、电话卡等,是其在网络贷款QQ群认识的一男子于2019年3月1日在兰州市一小吃店旁当面交给其让其带到金边的。庞某某自己名字的8张银行卡,该男子声称每张200元人民币收购,并给了其1000元人民币现金,余下的待庞某某将东西带到金边后连同好处费一起给(大约几千元人民币)。该男子还安排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陪同保护。2019年3月2日,庞某某、莫某某从兰州乘坐飞机到深圳,当晚两人一起住宿深圳宝安领航精品酒店。根据庞某某供述,莫某某随后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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