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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2016年起在横县那阳镇大桥开发区经营“佳和牙科”诊所,但一直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20年2月,为防控新冠肺炎,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决定从2020年2月3日起,全市口腔专科门诊部、口腔诊所、综合门诊部口腔科全面停诊,待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恢复正常诊疗业务。同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明知不能接诊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诊,并在诊疗过程中未采取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措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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