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5227321952********,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1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从家携带一把镰刀和一个打火机来到三都县**镇**村**组“棚干坡”(小地名)自家责任田里,为了便于耕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之前割掉归堆在田边的杂草,因刮大风,火星飘入田边的山林引发山林火灾,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日常防火巡查发现发生山林火灾后加入扑火,并在现场进行询问寻找失火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现场承认该山林火灾是其失火造成的,后经多人扑救,山林火灾被扑灭。经三都县林业工程技术员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7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补种树苗,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野外用火不慎,失火毁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8.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无犯罪前科、补种树苗、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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