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5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51981********,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碧波镇***组。2012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浙DN2****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安华镇墙头村出发驶往诸暨市区。18时41分许,途经诸暨市诸安线8KM+300M暨南街道西沙村地方,与黄某某驾驶的浙DG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已赔偿黄某某车辆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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