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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广西北海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全蔚然,广东直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 日23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径廉江市安铺镇安铺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0.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交通事故发生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8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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