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9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东莞市桥头镇**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中共党员,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0时10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粤SJ9****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建设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莫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6.8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