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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9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东莞市桥头镇**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中共党员,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0时10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粤SJ9****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桥光大道建设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莫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6.8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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