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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4********,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街道**村***组,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7日20时23分,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一辆贵J****2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15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莫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将莫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8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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