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客车回家,当车行驶到桃源县漳江镇建设路与漳江大道交又路日时,与正在等候绿灯通行由姚某某驾驶的湘******小型客车发生追尾,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觉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浑身酒气,当即带其到桃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莫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35.4mg/100ml。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5日,经桃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姚某某与莫某某达成协议,莫某某赔偿姚某某车辆修理费850元。姚某某对莫某某表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血样提取不规范、对其血液检验超期,导致认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