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住慈利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慈利县溪口镇上的一户人家饮酒。当日22时许,莫某某驾驶湘******小车从慈利县溪口镇出发,从长张高速阳和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慈利县城方向行驶,因自我感觉有醉意,为安全起见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经过第一个临时停车带时,即长张高速西往东方向286km+500m处,主动将小车停靠在临时停车带休息。次日00时40分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慈利大队民警在例行巡逻检查时,发现莫某某有酒驾嫌疑,即将其带至慈利大队队部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为140.8mg/100ml,后又将其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8月5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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