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海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时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小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定安鸭饭店”停车场到海口市美兰区日月广场接朋友曹某某,接到曹某某后又继续驾车到龙华区华海路“民谣故事酒馆”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15分许,莫某某饮酒后又驾驶琼A*****小型普通客车载曹某某途经华海路、金龙路、玉沙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88mg/100ml。接着民警依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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