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N****小型轿车行驶至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路段处发生撞击道路转盘的单方事故,后与许某某串通顶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莫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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