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3********,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甘肃省榆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榆中县和平镇G309线牡丹园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1.5mg/100ml,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取证。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8.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77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