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桂G****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626县道(城厢乡至大湾乡)1公里处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莫某某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莫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酒精含量为119.51mg/100ml,系初犯,醉酒驾驶辆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