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时33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M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9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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