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大邑县悦来镇三仪村出发,沿灌怀路往悦来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悦来镇王岗村6组29号外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