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乐某某**乡**村村文书,出生地四川省乐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乐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9日17时32分,石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乐某某乐大路(乐至-大英)17KM+100M(乐某某宝林镇馨仪酒店门口)处,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对石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2.4mg/100ml,后将石某某在乐某某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的血液样本送往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石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7.4mg/100ml。莫某某明知石某某饮了酒,仍叫石某某去挪车,莫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石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共同犯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石某某等人在位于乐大路(乐至-大英)17KM+100M处的乐某某宝林镇馨仪酒店下面的KTV唱歌饮酒。17时30分许,莫某某的妻子熊某某电话告知莫某某称自己不能将所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停入酒店外面的坝子里,莫某某遂让石某某前去帮忙指挥。之后,石某某径直进入停靠在馨仪酒店外公路边的川******号小型轿车驾驶室将车倒入馨仪酒店大厅外的坝子里停放。经鉴定,石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7.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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