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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村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6时8分许,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沿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由沁园小区往窑湾风景区方向行驶,至自来水厂地段时, 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9350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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