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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街**号**幢**室,现住广西合浦县**路**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向广西合浦县**镇**大道的**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信用卡进行消费,自2016年11月18日其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为99922.77元人民币,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近亲属偿还其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等共计143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恶意透支的数额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现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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