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另处)于2018年的一天窜到镇沅县城**市场的“镇沅**锁行”,让“镇沅**锁行”的经营者何某某(另处)帮助伪造一枚“普洱*****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支付50元人民币,何某某让其母亲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帮罗某某伪造了该枚印章。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莫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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