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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资阳区**东路**巷**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湘H****雪佛兰轿车,从东往西超速行驶(速度为59公里每小时,事故发生地限速40公里每小时)至沅江市**镇**村**组地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和拨打了110 电话报警。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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