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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3********,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证据卷宗。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一辆贵J8****轻型自卸货车拉着水泥从三都县方向往榕江县方向行驶进入都江镇坝街社区街上时,其车行驶在公路的中心线位置,因看到行驶左侧停放有一辆面包车,就行驶入行驶车道后向右侧回正方向行入自己的车道,没有发现因醉酒睡在公路上的被害人潘某某和,其驾驶的贵J8****车辆右后轮将被害人潘某某和当场压死。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因其身体腹腔脾、肾等多脏器严重损伤及腰骶部、双侧臀骶部、会阴部、左大腿前侧至左小腿背侧、右侧髂股部等多处软组织严重撕脱伤并大出血死亡。

本院认为,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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