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16年9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8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湘******小车从隆回县**镇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彭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彭某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彭某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彭某某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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