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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 G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快递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莘某某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8m g/100ml,经对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7.93 mg/100 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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