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荔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荔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荔某某(已离婚)在杭州务工期间认识高某某,两人谈恋爱并同居生活,荔某某也明知高某某尚未离婚。后高某某怀孕,遂多次联系丈夫杨某某办理离婚手续,但因高某某怀有身孕不便返回家乡,办理离婚手续的事情就此搁置。后高某某跟随荔某某回到甘肃省环县**乡老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7月2日,高某某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名女婴。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9日,高某某返回贵州与前夫杨某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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