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汉族,群众,山东省平度市人,初中文化,青岛万盛发粮油店个体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沂水县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3月8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分别两次从郑某某经营的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64号粮油市场琳琳粮行、张某某(已判决)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金龙杂粮经销处店中购买大麻种子500千克、500千克,共计1000千克,存放在其位于青岛市北区**号粮油市场万盛发粮油经营处向外零售牟利。经鉴定,从张某某、荆某某销售下家黄某某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未经灭活,且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黄某某证言、同案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数量较大,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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