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前郭县白衣拉嘎乡白衣拉哈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97.79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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