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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茹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茹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4********,汉族,小学毕业****耐火材料厂工人,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渑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上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茹某某驾驶豫M****面包车沿24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村路段时,碾压在路面上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9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车祸致伤头部及躯干部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茹某某主动拨打120、110报警。

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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