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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茆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茆某某至灌云县小伊乡、仲集等地,先后多次盗窃女式内衣、内裤,其中女式胸罩150件、女式内裤457条、女式丝袜6件,后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56.56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茆某某盗窃金额较小,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害人内衣、裤由侦查机关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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