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茅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府**幢**室。被不起诉人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茅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府**幢**室家中吃饭并饮酒,后驾驶苏FY****小型普通客车外出,行经尚德路、杏园路、朝霞路、新世纪大道。当日20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茅某某驾车返回至**府前地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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