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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XX危险驾驶)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XXXXXXXXXXX族,X文化,住广西XXXXXXXXX5-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XX跟朋友在巴马县城新车站附近吃夜宵并喝酒,之后驾驶桂AXXXXX号小型轿车在巴马镇寿乡大道巴马派出所对面人行横道上倒车过程中,与后方由夏XX驾驶也正在倒车的桂AXXXX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驾驶员范XX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 mg/lOOmL,之后办案民警立即将范XX带至巴马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并依法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范XX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98. 53mg/lOO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范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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