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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0********,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至今,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及范某乙、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范某乙、高某某等人明知不符合退休条件,范某乙采取涂改高某某档案年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方式,为高某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自2010年至2019年7月,高某某、范某甲明知高某某不够退休条件下,领取高某某的养老金用于家庭开支花销,共计领取高某某养老金18万余元。2019年10月23日,高某某、范某甲家人已将骗领的养老金224860.9元全部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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