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2********,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有限公司、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兼**,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公寓**号楼**座(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3年12月19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籍凯,系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8日同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任职哈尔滨**有限公司**兼**。2010年8月,因哈尔滨**有限公司要偿还公司置换股权所欠债务,范某某以哈尔滨**有限公司置换股权的名义,利用虚假的《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模范仿其他董事签字并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表在浦发银行哈尔滨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期按期归还了贷款。2011年5月,范某某以哈尔滨**有限公司要支付装修工程款的名义,利用虚假的装修合同并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表并提供了足额的固定资产担保,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期按期归还了贷款。2012年4月,因哈尔滨**有限公司要偿还公司所欠债务,范某某以哈尔滨**有限公司要偿还公司装修工程款的名义,利用虚假的装修合同并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审计报表,并由他人提供了足额的固定资产担保,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至2017年3月17日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且贷款已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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