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行某某**乡**村**路**号,现住行某某龙州镇**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10月12日,范某某在没有《危化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92号汽油248502元,非法所得为13502元。2020年12月14日将非法所得13502元全部上缴。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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