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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卫辉市,住河南省卫辉市**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无《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只有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蟒蛇系从麻某某处购买,未得到麻某某供述的印证,亦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范某某的供述,因此认定范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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