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3********,汉族,初中,社区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冬冬,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指定临高县森林公安局管辖并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5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报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商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委托张某某在三亚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工艺品店购买了象牙制品链子1条、犀鸟头珠子3个、犀牛角珠子1个,并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4390元。经鉴定:1-1号检材属于佛法僧目犀鸟科盔犀鸟的头冠骨制品,盔犀鸟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净重共计0.003Kg,核定价值共计6000元;1-2号检材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奇蹄目犀科动物的角制品,即犀牛角制品,净重共计0.002Kg,核定价值共计500元;1-3号检材属于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净重共计0.099Kg,核定价值共计4125元。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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