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2许,陈某某邀约范某某、段某某进行电捕鱼,14点左右三人驾车到达武胜县双星乡东梁寨村鸡公桥沟河,陈某某操作电捕鱼设备在沟河里捕鱼,范某某负责打捞渔获物,段某某提供装鱼的桶。三人在该沟河里实施电捕鱼活动捕获鱼19条,黄鳝1条,泥鳅4条,虾子8只,总重约0.5斤。
另查明,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自愿购买鱼苗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捕获的渔获物数量小,自愿购买鱼苗修复生态,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长江威龙聚合物锂电池12.6V电瓶一部,南都全能王6-DZF-20电瓶一部,优必信牌升压器一台,渔网兜一副,白色塑料水桶一个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