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0********,汉族,初中文化,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共党员,原**镇**站**站站长,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左右的一天傍晚,因**乡县道**线1KM+340处附近山坡塌方,时任**站站长兼**站安全员的范某某便联系上**镇的村民袁某甲(外号“**”,系聋哑人),雇佣其去塌方地点清理塌方。2014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袁某甲和**镇村民黄某某二人驾驶三轮车到约定地点**乡**村附近的国道路段找到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三人会合后范某某驾车领着二人到县道**线1KM+340处附近山坡处清理塌方,当天上午袁某甲和黄某某二人便在路边清理散落在地上的碎石,范某某则在旁边观察防止出现意外事故。上午11时许,见地面上的石头差不多清理完了,范某某便领着袁某甲、黄某某二人到**桥头附近的姐妹饭店吃中饭,付完账之后范某某告诉袁某甲、黄某某二人说单位有事情需先走,并吩咐二人吃完中饭后自行到上午的工作点继续清理工作,交代完后即先行离开。吃完中饭后袁某甲、黄某某二人根据安排回到**线1KM+340处附近山坡处继续清理塌方。此时袁某甲爬到2米高处一块塌方滑下的大块岩石上用风钻打孔,黄某某则距袁某甲3-4米处分解石块,袁某甲正在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现作业点上方岩石再次掉落,赶忙向袁某甲投掷石块示警,提醒他躲开撤离,袁某甲才撤离一半路,山体 再次发生滑坡,滑下的泥石将袁某甲完全淹埋。后救援人员将袁某甲救出,经现场120救护车确认,袁某甲已经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县医院救护车出诊登记本复印件、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袁某乙、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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