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四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村**区**楼**层,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20日主动向马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同日被马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联青、甘淑英,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范某某、朱某某等单位及个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底,福建*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某受*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己公司)委托全权负责包通关事宜,伙同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王某某等公司、个人,将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货物,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嘤纷乐及莱思纽卡饮液2票。
2018年初,王某某受李某某委托,联系*庚公司商议物流拦截事宜,约定每单支付给*庚公司7元物流拦截费。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就任*庚公司总经理后,明知上述情况,仍继续同意*庚公司伙同上述公司及个人分工配合,对接福建*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商保税仓库,将本应运送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发货的涉案货物拦截,组织公司员工将涉案货物外包装上的快递面单进行撕单,再粘贴事前准备的普通空信封,才将货物运至韵达快件分拨中心扫描放入仓库内囤积后,交给*甲公司安排的物流车辆集中运送至北京*己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作为*庚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共帮助拦截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914062元的走私进口嘤纷乐及莱思纽卡饮液,经马尾海关计核,范某某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826589.24 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作为福州*庚仓储有限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自首以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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