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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将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鼎信批发市场内缴纳5000元押金就可免费使用的摊位,以2万元的价格租赁给马某某使用,骗取马某某2万元。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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