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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职务侵占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县**运输有限公司现金员,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冯亚杰,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利锋、陈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2日、8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在台安县**运输有限公司任现金员,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大量侵占台安县**运输有限公司资金。2019年5月30日,经鞍山市中颐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台安县**运输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收入大于支出4,085,547.36元。从审计报告明细中看,**运输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两年间正常收入管理费794,792.00元,支出307,433.63元,余额487,358.37元,期间,**运输有限公司三台挂车盈利1,543,534.58元。据此,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公司资金2,030,892.95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仍存在审计报告证明力弱、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和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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